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24执6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潭城镇西航路海天大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元岗中成路319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福建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0民终17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本金2401725.54元及利息,一审保全费5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80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897元,申请执行费2708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在广西华银铝业有限公司未结工程款4428556.49元,至此,申请人所申请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10民终1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闭晟毓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