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发、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执恢408号 申请执行人:**发,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道场沟东兴小区7号楼1**1层4号房。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上元岗中成路319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的(2020)鲁0784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保证金1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11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0。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并告知其应当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本院调查。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向本院申请财产调查。 本院于2022年5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后当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2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履行(2020)鲁0784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未履行申报财产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通过执行“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分别于2022年5月10日、5月27日、8月1日、10月10日向金融机构、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登记机构、车辆登记机关、国家工商总局、保险机构等协助执行单位发出查询;通过执行“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发出查询,**: 1、被执行人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因数额较小,本院未采取冻结措施; 2、查询到被执行人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在证券机构、工商总局没有登记备案的证券、营业机构信息; 4、被执行人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没有保险理财产品信息。 二、1、经线上委托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广东十六冶深汕建设有限公司持有股权2000000元;委托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的银行账户,本案为第七轮候冻结;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广东十六冶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银川银燕支行的银行存款,现已冻结,但未实施扣划措施;委托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广东十六冶有限公司名下的广东十六冶有限公司矿建凡口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仁化凡口支行的银行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委托广东省韶关曲江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广东十六冶有限公司名下的广东十六冶有限公司锅炉设备安装分公司在中国银行韶关曲江支行的银行存款,本案为轮候冻结;委托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广东十六冶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广场支行的银行存款,但实际冻结918.98元,本院未实施扣划;委托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中国建设太原五一路支行的银行存款,但该账户已常年不用,并被另案冻结;委托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但未能实施冻结;委托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仁化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仁化支行的银行存款,但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委托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分行的银行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735.8元,本院未实施扣划; 2、经线上委托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到太原市房产交易服务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有房产登记信息;经线上委托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到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三、通过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法律文书已在中国执行公开网上公示。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的财产调查、惩戒措施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得妨害执行措施执行情况等,已采取公开告知方式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公开,并释明了案件执行不能的风险、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案件终本后的后续管理以及可以向本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确定的债权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案申请执行费未缴纳。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惩戒措施。通过网络查询、线下调查等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案件在法定执限内仍不能执行完毕,故继续执行已无必要,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2)鲁0784执恢4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惩戒措施继续有效;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