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桂1024财保3号
被申请人:广西德保邦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横山县开云镇,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
申请人广西德保邦远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保全限额为2193869.78元。并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保全限额为2193869.78元。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广西德保邦远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