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鑫迅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衡某某迅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06民初838号 原告:**,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被告:衡***迅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先锋路54号颐高数码广场113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衡***迅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 鑫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 校对人:李 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