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12408号
原告:温州芳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望湖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3074999857。
法定代表人:左芳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钢。
被告:浙江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瑞安经济开发区天瑞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3778580XA。
法定代表人:刘日伟,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温州芳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温州芳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芳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芳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计760元,由原告温州芳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涂圣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章伊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