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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财保370号
申请人:温州万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蔡丰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州,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为晓,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刘日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温州万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温州万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设在温州银行瑞安支行XXX账号内的存款60000元为限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该财产的转移可能,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准许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设在温州银行瑞安支行XXX账号内的存款6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案保全费620元,由申请人温州万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赵依依
二O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陈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