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五泰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81财保39号 申请人:温州五泰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桥头镇白垟村井头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MA2AQ6NM4R。 法定代表人:林少桴,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彬波,北京观***(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东山街道滨江大道1306号D栋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3778580X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温州五泰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温州五泰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浙江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立在温州银行瑞安支行账户(账户名称:浙江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内的存款进行冻结、限制转账、支取等诉讼保全措施,冻结金额为169298元。已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州五泰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立在温州银行瑞安支行账户(账户名称:浙江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内的存款,冻结金额为169298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期满未办理续冻手续则自动解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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