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3887号
原告:山东绣阳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绣水大街南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璞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枣园街道龙泉路8661号摩天岭社区服务中心二楼23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绣阳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璞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山东绣阳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绣阳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