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5民初4017号
原告:山东绣阳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绣水大街南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宝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纬三路39号3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绣阳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宝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绣阳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宝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山东绣阳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绣阳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宝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00元,原告山东绣阳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