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财保932号
申请人:***,女,195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法定代理人:***(原告监护人),男,195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山东绣阳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绣阳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绣阳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赵 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