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2民初11700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济南市防震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163414857P。
法定代表人:翟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荣,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盟,男,该公司科长。
原告***与被告济南市防震建设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济南市防震建设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荣、韩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之间自2006年11月至2011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4年经朋友介绍在被告公司做木工工作,约定每月按时发放工资并给缴纳五险,没有约定劳动期限,但被告自2006年11月至2011年6月未给原告缴纳五险,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社保部门告知需先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已申请仲裁,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告对仲裁结果不服,故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济南市防震建设工程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济南市防震建设工程公司自2006年11月至2011年6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济南市防震建设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宝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