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91民初520号之一
原告:山东恒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中建锦绣城1期10号楼2**1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QJDAB9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防震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163414857P。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恒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防震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恒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恒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恒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71元,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原告山东恒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