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产城(北京)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机产城(北京)规划设计研究院与北京盛世绿邦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115民初7949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机产城(北京)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卜雪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东,男,汉族,中机产城(北京)规划设计研究院总经理,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盛增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明辉,男,汉族,北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质检监察部经理,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辉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机产城(北京)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机研究院)与被告北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机研究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东、李军,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明辉、祝辉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机研究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给付合同余款100万元;2.诉讼费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中机研究院与****公司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约定中机研究院为****公司规划、编制《北京爱情海玫瑰园定位及业态规划》。合同签订后中机研究院依约成立了由专业规划人员组成的团队,经与****公司及镇、区领导汇报,2014年9月报送规划方案至****公司。现****公司尚有100万元合同余款未付,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公司辩称,中机研究院向****公司仅提交了一份讨论稿,未提供规划报告,讨论稿无法操作,且其不具备规划资质,要求支付合同余款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与中机研究院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2.中机研究院返还****公司支付的100万元费用;3.中机研究院承担违约金10万元;4.诉讼费由中机研究院承担。事实和理由:****公司与中机研究院于2014年4月10日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约定中机研究院为****公司做《北京爱情海玫瑰园定位及业态规划》。合同签订后中机研究院未按约定提供规划报告和设计图纸,其提供的草稿错误百出,并且拒绝****公司提出的修改,导致****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提起反诉,请求法院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中机研究院对****公司的反诉辩称,中机研究院和****公司确定的工作总目标是规划达到区政府的要求,获得区政府认可并通过。中机研究院于2014年8月分别向区、镇政府汇报,并且都通过了。时间上确实存在拖延,但双方是在进行交流和探讨。之后再与****公司联系,其已自己组织队伍规划。中机研究院的工作完全是按照合同进行,不存在违约情形,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返还100万和支付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10日,****公司与中机系(北京)信息技术研究院(现更名为:中机研究院)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项目名称为:北京爱·情海玫瑰园定位及业态规划,项目成果包括:1.区域投资价值及吸引力评价,2.产业SWOT分析,3.玫瑰园发展机遇及挑战,4.园区对标及借鉴,5.园区定位,6.园区发展目标,7.园区发展时序与重点,8.产业链深度调研与设计,9.重大项目策划,10.业态选择和设计,11.功能载体及建筑方案建议,12.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规划,13.开发计划与综合效益测算,14.后续发展的保障策略和支撑体系,附1.设计图纸,附2.项目估值模型及财务预测,附3.项目谱系。如果****公司在中机研究院提交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对项目成果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公司认可项目成果,****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成果进行评价验收,成果以通过****公司会议评审为验收合格,如果****公司在项目结束后30天内不能组织专家评审,则视为规划通过。
合同约定,中机研究院在收到首付款后40个工作日内(即2014年6月1日前)交付初稿,60个工作日内(即2014年7月1日)前完成规划,并提交《北京爱·情海玫瑰园定位及业态规划》终稿,履行方式为提交文件,包括《北京爱·情海玫瑰园定位及业态规划》(PPT格式、Word格式)及设计图纸,各两套电子文件及A4彩色精装版6套。合同还约定,项目总金额为200万元,分三次付款,第一次付款为****公司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0%款项,合100万元;第二次付款为中机研究院中期汇报并提交《北京爱·情海玫瑰园定位及业态规划》PPT,经****公司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30%款项,合60万元;第三次付款为中机研究院获取****公司修改意见并修改完善提交《北京爱·情海玫瑰园定位及业态规划》PPT版和Word版终稿及设计图纸,在通过评审论证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20%款项,合40万元。****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中机研究院按合同约定提交项目成果,任意方每逾期一日,均按本合同该阶段应收金额的千分之二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
2014年4月16日,****公司向中机研究院支付价款100万元。
2014年10月28日,****公司李林在邮件中向中机研究院刘斌发送《针对中机系提报的问题》,要求其“在本周五之前能对应文件内容提出的问题予以书面回复,并作合理计划安排”,同日刘斌回复为“收到修改建议,请同时将修改意见发送到李所长邮箱,他对此全权掌控”。2014年10月31日,****公司顾明辉在邮件中向中机研究院李伟东发送《针对中机系提报的问题》和《关于“北京爱情海玫瑰园定位及业态规划”项目后续修改的答复》。2014年11月4日,****公司顾明辉向中机研究院李伟东发送邮件,要求“美化PPT版,再把Word版系统性的完善一下。贵所文稿成果列表中的第三条关于‘风险与解决方案’及第十四条‘支撑体系’在文稿中缺失,也希望贵所在下次的提报中补齐。我方因玫瑰园工作进度紧迫,望贵所能就上周二(10月29日)双方关于文稿中问题点的改进方案,在本周五(7日)或下周一(10日)能到我司进行一下接洽与研讨,对方案的进程共同做出努力”,邮件还询问“您于29日指定的项目新负责人刘斌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望您与之确认一下便于我方与之联系”。2014年11与5日,****公司顾明辉向中机研究院李伟东发送邮件,重申了2014年11月4日邮件的内容。同日,李伟东回复顾明辉;“邮件收到。目前接手项目的同事还在消化吸收意见,下周一提交方案很有难度。关于进一步工作事项,上封邮件里我们已清除表明意见。不知贵司后续款项事宜如何考虑?(第二笔发票贵方已经签收好几个月了,说实在的,我这里也是夹在中间非常难办)”。2014年11月7日,****公司顾明辉向中机研究院李伟东发送邮件,重申了2014年11月4日邮件中补齐材料的内容,询问李伟东“修改事项是否能安排在下周五(14日)之前完成并提报评审”,还表明“贵所从今年4月10日签约为我方制定规划方案开始,从5月15日第一次提报评审到9月5日,虽经不少于13次提报评审,但贵所提交文案策划内容简单平淡、缺少亮点;漏项、缺项及不切实际的地方过多,未能得到我方的认可(试想:如果贵方提交的文案是一个合格的产品,何须经过如此多次评审仍不能通过)。9月5日焦博士提报的《招商政策》,不是《招商政策》,像是一个教给我们如何去招商(这样的内容在网上一搜,便可以获取),根本不是针对园区策划项目所制定的具有可操作的《招商政策》。在评审会上,我们提出意见,反应我们的诉求,焦博士也答应回去修改。凭心而论,贵方提交的方案水平真的不高,着实是一个不合格品。使我们在面对2016年月季大会紧迫工期的同时,在建设方面无从下手,不能从贵所的文案中得到比较满意的方案。不得不按照自己所研讨的方案设计游客服务中心和婚庆教堂并开工建设。我们强烈要求贵所本着真诚合作的态度,认真投入技术力量,在2015年2月底前提供一套符合双方达成一致标准的、系统比较先进的策划方案,以便2015年3月开始加速建设”。同日顾明辉向李伟东发送邮件,表明收到李伟东的回复,希望其能“及时按您所说完成报告文稿”。2014年11月10日,中机研究院李伟东向****公司顾明辉发送邮件索要中期款项。同日,顾明辉回复李伟东“因贵方规划报告的延误致使我司玫瑰园工作全面延期,给我司按时完成工期造成巨大压力,不得已我司只能自行研讨、设计,并加紧园区大门口游客服务中心和婚庆教堂的施工建设。贵所也未按规定向我司提交设计图纸及六套A4彩色精装版文本,给我司玫瑰园的建设工作造成极大的困惑。期待本周五能按时收到贵所改进版规划文本,在将近三个月内,即2015年1月底完成该项工作”。2014年11月13日,****公司员工自行到北京七夕婚纱摄影基地进行考察,并与2014年12月12日撰写了《关于玫瑰园与七夕园的对比分析及发展路径报告》。2014年12月1日,中机研究院与****公司召开了提报会。次日,顾明辉通过邮件向与会人员发送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显示,双方对厕所建设、园内酒店、婚庆项目、招商政策、方案可操作性、中期款项等问题进行了研讨。2014年12月19日,****公司顾明辉通过邮件向中机研究院李东伟询问“本月1日提报会中我方提出的问题你方也认同了,贵方是如何改进的?如何考虑的?因我方工作时间紧迫望贵方能在下周二(12月23日)及时到我司进行规划书改进方案提报。……现在我方进行的工作都是自己设计室设计的。望你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在下周三(12月24日)前进行一次提报,如不能按时提报我方将采取进一步措施”。2014年12月23日,中机研究院孙丽娜通过邮件向****公司顾明辉催要中期款,其表明“贵方需要我方对报告进行修订,而我方是支付中期款以后支持后续工作。我方在未按照合同款项支付与进度的规定,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中期款一直未收到的情况下,继续履行着后续工作,并辅助贵方向镇及区里做了多次汇报。我方需要中期款项以继续完成最终的报告,也请理解,我方的成本难处。对于该项目中的小瑕疵我们是不能否认的,我们也是本着这样的考虑一直在做后续无收入的工作,目前我方在无成本支持的情况下实在很难完成修改工作。所以在谈及修改及汇报的同时,贵方需要给出中期款,尾款两笔款的解决方案”。2014年12月25日,****公司顾明辉通过邮件向中机研究院孙立娜催促规划方案进度。同日,孙立娜向顾明辉回复邮件,催促后续款项。
本院认为,中机研究院与****公司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中,根据实际情况,中机研究院与****公司就签订的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故对****公司要求解除与中机研究院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中机研究院要求****公司给付咨询费的诉讼请求,因中机研究院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故对其要求****公司全额支付咨询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中机研究院虽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但也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供了相关的服务,故对****公司要求中机研究院返还已支付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中机研究院是否违约一项,中机研究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虽有迟延,但一直在沟通修改,且****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机研究院的报告不完全符合要求,故不宜认定中机研究院违约。
综上所述,对中机研究院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公司反诉要求退还已支付款项并给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中机产城(北京)规划设计研究院与北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
二、驳回中机产城(北京)规划设计研究院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北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中机产城(北京)规划设计研究院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7350元,由北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怡
人民陪审员  宋景艳
人民陪审员  倪凤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伊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