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24民初4647号
原告:浙江世禾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2BG6M63M),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梅园新村5幢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07210107199),住所地绍兴市解放大道177号2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浙江世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世禾商贸有限公司于同年12月27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世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世禾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2元,减半收取计566元,由原告浙江世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莎
书记员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