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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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21民初707号
原告:***,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舟山市定海区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舟山市定海区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解放大道177号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21010719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审理期间,原告于2023年5月30日以存在工程分包和转包情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