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2民初2496号
原告: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解放大道17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新昌县沃洲镇东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沃洲镇东郑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昌县沃洲镇东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4年3月13日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昌县沃洲镇东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