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彝族自治县国有资本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0823民初1180号
原告:***,男,生于1958年12月30日,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治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彝族自治县国有资本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3587390537C。
住所:云南省普洱市**彝族自治县(气象局内)。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银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人:**,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724015226950Q。
住所:云南省普洱市**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银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彝族自治县国有资本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被告**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于2021年3月2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国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住建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国资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住建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及理由:2010年原告在自有宅基地上建盖了二层砖混结构房屋一幢。总面积280平方米,安全等级为A级。2019年被告**住建局将**县南部区地块开发发包给**国资公司建设施工。因**国资公司的施工区域距离***家的房屋较近,又未采取相关的施工安全措施,造成原告的房屋墙体开裂,地坪开裂,房屋倾斜等。2020年3月,被告**国资公司委托第三方对房屋的建筑结构安全性进行了检测鉴定,经鉴定,房屋的部分承重不能满足正常使用需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建筑结构安全性综合评定等级为C级。
被告**国资公司答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要求赔偿190万元是修复费用,还是赔偿后房屋产权归我方所有?原告申请的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当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现我方同意赔偿原告75843.62元。
被告**住建局答辩称:本案所涉项目已经发包给**国资公司代建,双方签订了代建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国资公司)负责用地产权转换工作及事故周边地界的协调......对相关损失(包括第三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故**住建局不承担任何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证据:1.批复复印件一份、**县农村住房安全认定牌复印件一份;2.房屋受损照片11张、***自建房受损鉴定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一份;3.财产损失明细表一份,证实原告受损房屋价值为1915450.05元。被告**国资公司提交了证据:1.**彝族自治县国有资本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彝族自治县国有资本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县南部区地块四土地开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对***家室外、房屋受损情况说明》一份及照片25张;3.***自建房受损鉴定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书一份。被告**住建局提交了证据: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复印件各一份。原告申请对房屋修复费用进行评估,经云南特斯泰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检测鉴定报告书》一份。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对原告提交的财产损失明细表,本院认为系原告单方记录,证据形式不合法,本院不予采信;2.被告**国资公司提交的《**县南部区地块四土地开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对***家室外、房屋受损情况说明》一份,系被告**国资公司单方记录,证据形式不合法,不予采信;3.被告**住建局提交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形式合法、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司法检测鉴定报告书》形式合法、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25日,**住建局与**国资公司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约定由**国资公司代**住建局对**县南部区地块基础设施进行改造、扩建、建设等。**国资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房屋发生不同程度的损坏,2020年3月,被告**国资公司委托第三方对房屋的建筑结构安全性进行了检测鉴定,经鉴定,房屋的部分承重不能满足正常使用需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建筑结构安全性综合评定等级为C级。经云南特斯泰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检测鉴定报告书》对修复处理措施及修复造价评估为:房屋可以进行修复,损伤修复造价为75843.62元。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国资公司在施工期间造成原告***的房屋受损,应当赔偿***经济损失,损失经鉴定部门评估,**国资公司应当按照评估费用进行赔偿。被告**住建局与被告**国资公司系委托关系,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为施工方即**国资公司,原告要求被告**住建局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彝族自治县国有资本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843.6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计10950元,由被告**彝族自治县国有资本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50元,由原告***负担10000元。鉴定人出庭费3327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