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执2699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47074260E),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碧阳大道1号B栋1单元3-3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织金县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22425009664479N),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新华北路308号。
负责人:吴洪,系该局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502民初15291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织金县交通运输局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织金县交通运输局在贵州银行07×××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8888.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瑜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赵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