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4民终1104号
上诉人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枣庄市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中商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6月17日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准许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31元,减半收取为965.5元,由上诉人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莹 审判员 孙 晓 审判员 杨丽娜
书记员 高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