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枣庄市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03民初746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4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成利,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艳萍(实习),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峄城区榴园镇桃花村五队206国道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47574937169。
法定代表人:周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保国,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枣庄市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30元减半收取8,115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运海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褚文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