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市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17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枣庄市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桃花村五队二零六国道西。 法定代表人:周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隆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隆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原审第三人:**,男,1971年1月2号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再审申请人枣庄市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4民终2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品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与**之间的工程款已经结算完毕,判定申请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不存在。二、申请人属于承包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中的发包人,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二审判决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二审判决第二项“连带责任”,遗漏了“欠付”两字,扩大了申请人的责任范围。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特申请再审。 ***提交意见称,结合原一审中证人的证词,能够充分证实品源公司与第三人**尚未结算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再审申请人的行为属于违法分包,其应当对实际施工人的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行为代表被告品源公司,原告与**签订合同、与**结算的效力及于品源公司,合法有效的公章本身就是一种授权,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品源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品源公司虽在再审申请书中列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再审,提出已与**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完毕的主张,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一审法院查明品源公司就涉案工程款至今未与**结算完毕,其再审申请不符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情形。品源公司将其承包的神工锂电四号厂房建设工程分包给**,**又将神工锂电四号厂房内外墙涂料工程分包给***施工,因**、***均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原审认定品源公司与**,**与***之间签订的分包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正确。涉案工程已交付发包人使用多年,**以枣庄市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名义与***签订《合同书》,以及向***出具涉案工程款欠条中均加盖“枣庄市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印章。品源公司与枣庄市品源公司第二项目部签订的《建筑工程协议书》及2007年10月6日《工程量鉴证单》、高新区电子软件园标准厂房八号车间竣工资料及证人**当庭证言等证据,能够证实枣庄市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印章真实存在且一直使用。综上,**对外代表的是品源公司,品源公司应对***案涉欠款承担民事责任,品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枣庄市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蔚 波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