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市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403执14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区。 被执行人:枣庄市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704047574937169。 法定代表人:周品,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街道办事处大***。 第三人:**,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区。 本院在执行***与枣庄市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4民终2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枣庄市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2019年11月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收入情况及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发布了被执行人枣庄市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枣庄市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枣庄市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区人民法院((2018)鲁04民终2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枣庄市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涌 代理审判员  梁 苗 代理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任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