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3财保29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市黄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轸大路**。
法定代表人:王相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立群,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关于烟台市黄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鑫海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鲁0613财保29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在中国农业银行烟台烟台市东分理处银行存款700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市黄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在中国农业银行烟台烟台市东分理处银行存款7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