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金桥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与烟台双龙化学产品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4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民终2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金桥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成达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双龙化学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舟山路2号内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瞿延巍,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烟台金桥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樊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辛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