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民初239号
原告:烟台盛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源盛路**附**。
法定代表人:冯金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潍坊高新永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玉,潍坊高新永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烟台金桥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成达路**。
法定代表人:刘逢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烟台盛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烟台金桥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烟台盛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烟台盛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玮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迟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