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金桥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街道于家滩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民终13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科、张绍飞,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街道于家滩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盛泉工业园区东海实业二楼。
法定代表人:于敬源,居委会主任。
原审被告:烟台金桥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学府小区43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逢倜,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王林,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街道于家滩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审被告烟台金桥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王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613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玉新
审判员  徐承凤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夏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