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金桥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烟台金桥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润中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3民初429号
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对原告烟台金桥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润中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鲁0613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鲁0613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3645元,由被告山东润中药业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山东润中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玮琳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迟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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