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7执1623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宏开水电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龙南路158号(办公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83804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06月27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宏开水电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6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下同)63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执行款685元(含执行费50元)汇入本院指定账户。本院已将执行款635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宏开水电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61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61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