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管辖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鲁06行辖24号
原告烟台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凤台小区31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山东平和(烟台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2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男,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原告烟台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需要由本院受理或者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报请本院决定。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定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审判长苏宁雪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于一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高祎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