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博海威玛(烟台)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91财保438号
申请人:烟台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博海威玛(烟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烟台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博海威玛(烟台)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博海威玛(烟台)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保全期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单 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芍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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