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开发区金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开发区金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华圣国际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91财保166号
申请人:烟台开发区金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2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2653829992。
法定代表人:彭义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信(长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华圣国际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南路8-2号内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320511977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烟台开发区金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华圣国际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华圣国际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开发区金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