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开发区金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烟台开发区金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691执保431号
申请人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金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金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6日作出(2016)鲁0691民初29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金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36000元,并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金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36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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