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开发区金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开发区金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91执1556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金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金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691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34450元及利息(以344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1元和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8000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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