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开发区金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开发区金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蓬莱马家沟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执保76号
申请人:烟台开发区金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23-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2653829992。
法定代表人:彭义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蓬莱马家沟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水镇马家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057927587J。
法定代表人:马继业,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开发区金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蓬莱马家沟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蓬莱马家沟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18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物品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或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单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薛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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