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臧美玲与招远市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5民初2711号
原告:臧美玲,女,汉族,住招远市齐山镇车家坡村。
被告:招远市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御金府。
法定代表人:牛福成,总经理。
原告臧美玲与被告招远市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臧美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臧美玲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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