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5民初2125号
原告:招远市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牛福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本院受理原告招远市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远市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招远市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远市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招远市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