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鲁0686行初2号
原告招远市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罗峰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牛福成,经理。
委托代理人巨云潭,招远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希彬,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东隅,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小龙,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烟台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芙蓉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霞,市长。
委托代理人高福胜,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邹秀圆,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丛美香,女,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招远市。
第三人杨希连,女,197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招远市。
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国良,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朋祥,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招远市。
第三人招远市兴华防水材料厂。住所地:烟台市招远市大秦家镇滕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陈明日,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殿松,该厂副经理。
第三人滕国洋,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招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远市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因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远市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招远市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25元。
审 判 长 曲明荣
人民陪审员 孙玉春
人民陪审员 吴***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