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鲁06行辖56号
原告:招远市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牛福成,经理。
委托代理人:巨云潭,招远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烟台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芙蓉路6号。
法定代表人:***,市长。
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2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丛美香。
第三人:***。
原告招远市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人民政府、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丛美香、***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需要由本院受理或者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报请本院决定。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定栖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审判长苏宁雪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于一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祎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