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招远市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民初2255号
原告:招远市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牛春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波,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招远市。
原告招远市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招远市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房屋租金372494.10元,自2021年4月1日起以372494.10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直至付清租金。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由被告租用原告房屋经营洗浴,期限为三年,年租金30万元。合同期满被告继续租赁原告房屋,至2021年3月31日,扣除被告己支付的款项被告尚拖欠原告租金372494.10元。原告曾多次找被告追要欠款,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为此,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房屋出租后用于开办浴池,原告认可浴池的经营者系张某和牟某某而非被告。因此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招远市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宁宝坤
人民陪审员  张淑芬
人民陪审员  刘尊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永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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