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招远市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禾药业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民初1919号
原告:招远市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牛春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宇,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波,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禾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孙乐文,总经理。
被告:招远鸿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孙乐文,总经理。
被告:招远三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陈松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辉(系该单位职工),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强,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金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蒋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强(系该单位员工),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第三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招远市分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刘长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良(系该单位员工),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琪(系该单位员工),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原告招远市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禾药业有限公司、招远鸿发工程有限公司、招远三联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金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招远市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招远市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招远市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远市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招远市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宁宝坤
人民陪审员  张淑芬
人民陪审员  刘尊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永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