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5民初1336号
原告:招远市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被告:**,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被告:**,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被告:***,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原告招远市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招远市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招远市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远市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72元,减半收取计3436元,由原告招远市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宁宝坤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