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麦普空间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郑州麦普空间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郑州城科城乡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民初15999号
原告郑州麦普空间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城乡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谢安路中段路南财政局商住楼。
负责人***。
第三人太康县建设委员会,住所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谢安路中段路南50米。
第三人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鹿邑县紫气大道中段。
负责人**。
第三人鹿邑县建设委员会,住所鹿邑县紫气大道中段。
原告郑州麦普空间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太康县建设委员会、第三人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鹿邑县建设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原告郑州麦普空间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麦普空间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州麦普空间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59元,减半收取7829.5元,由原告郑州麦普空间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