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麦普空间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郑州麦普空间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郑州城科城乡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民初12345号
原告郑州麦普空间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科城乡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第三人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太康县建设委员会。
第三人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鹿邑县建设委员会。
原告郑州麦普空间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康县建设委员会、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鹿邑县建设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麦普空间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康县建设委员会、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鹿邑县建设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59元,减半收取7829.5元,由原告郑州麦普空间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