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82执21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土地测绘勘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滨中路**。
法定代表人:金裕闲。
被执行人:**水,男,汉族,住,住建德市/div>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土地测绘勘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182民初17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6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底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于2022年12月底前付清。因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82执2186号案中对被执行人**水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建康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汪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