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5399号
原告:武汉安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大学科技园以南,万科城市花园西侧、东湖开发区武大科技园内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区(6期)A-3幢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Y9KY8M。
法定代表人:孙才会,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龙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青枫北路18号A座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5293975G。
法定代表人:廖明。
原告武汉安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龙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原告武汉安教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重庆龙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的《消防宣传车互动体验设备购销合同》第九条争议解决办法第2款约定: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裁决。合同甲方即本案被告住所地重庆市青枫北路18号A座7楼,经查,该地址确系属于自贸区范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修订)》中第一条“据以确定管辖的地点位于重庆市自贸区范围内的涉及投资、贸易、金融等第一审商事案件【案由范围详见附件,其中附件一、9买卖合同纠纷(限企业之间的买卖合同)】,重庆两江新区法院、自贸区法院有管辖权”之规定,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为本案的管辖法院,本院无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沈远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怡
书 记 员 钟予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