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5民初896号
原告:潍坊纵横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开荣。
被告:山东省高密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波。
原告潍坊纵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高密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潍坊纵横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潍坊纵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孙志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邓 娇
书 记 员 张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