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24财保1197号之一
申请人:临朐美华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祎。
被申请人:山东省高密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波。
申请人临朐美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高密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0724财保119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已经足额冻结了被申请人在山东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具的银行账户存款260000元,对于超过保全标的之外的其他银行账户应予以解除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省高密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除在山东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具的银行账户之外的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长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明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