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5执142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高密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高密市金冠金源鞋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高密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密市金冠金源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785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卓志
审判员 台军妮
审判员 王进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