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5民初6471号
原告:***,女,1973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原告:***,女,1933年9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事项同上。系***儿媳。
被告:李忠庭,男,1966年7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被告:山东省高密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立新街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1658414570。
法定代表人:张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庭,身份事项同上。系山东省高密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李忠庭、山东省高密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李忠庭、山东省高密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