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5执443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省高密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省高密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鲁0785民初5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卓志
审判员 王进军
审判员 张新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邢森云